1、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予以抵制和处理。
2、学校的保护
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学校通过制定各项措施来规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公平被录用权。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可不作为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
3、毕业生的自我保护
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自我保护,毕业生自我保护体现在三方面:
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毕业生可享有的合法权益如: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生在报到后应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如养老保险、公积金等;对某些岗位的特殊体检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与毕业生双向选择时就明确,否则不得以单位体检不合格为由将学生退回学校。
另外正常的人才流动也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人才流动规定,不应受到限制;报到后毕业生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则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退回学校。毕业生应对自己的权利有正确认识。任何公司或部门做法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毕业生均可依据法规应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范,不侵犯其他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季候进行调节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五、提醒
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部门将不再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